記者13日從財政部獲悉,繼今年8月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明確“營改增”文化事業建設費如何征收后,本月兩部門再發補充通知,就試點中企業關注的計稅銷售額能否扣除廣告發布費等問題做出進一步明確。
據兩部門本月初發布的《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此外,通知還明確,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面向廣告、娛樂行業開征、專用于文化事業建設的一種專項資金。在“營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頒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方式為:廣告業、娛樂業營業稅的營業額乘以3%的費率。
今年啟動“營改增”試點后,業內人士十分關注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依據將如何變化。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兩部門補充通知回應了企業關切,明確指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中允許將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廣告發布費扣除。但企業要獲得抵扣,必須取得合格的抵扣憑證。
來源:泉州晚報 責任編輯:尪筱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