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辦公室是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保護工程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編制年度工作計劃、經費使用計劃、保護工程的項目申報;負責組織保護規劃、勘察設計方案論證和經費預算的審核和申報;負責指導、監督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保護工程招投標、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工作;負責專家組的協調聯絡;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對參建各方的相關人員進行文物保護培訓,年度考核等。
第八條 專家組是福建省涉臺文物保護保護工程的技術咨詢機構,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協助對工程中的保護規劃、方案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質量監督、資料管理和工程實施中的技術問題進行審核指導。
第九條 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申報、保護工程的招投標、工程實施;負責項目經費的管理、工程技術檔案資料的整理;組織工程的階段性驗收、驗評以及組織編寫工程竣工技術報告。
第十條 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全過程的技術指導,對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技術交底,參與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驗收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及專項資質。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應當執行國家關于古建筑維修工程施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嚴把材料質量關、技術關,執行文物保護工程的操作規程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操作規程和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及工程設計文件,對工程實施監理。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