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進入“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不得破壞“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景觀風貌,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危及“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刻劃或者損壞“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及其標志、保護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標志或者保護設施。
禁止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垃圾堆放場地及其他有損于“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的設施。
第二十三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繼承、保護和弘揚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有關的歷史傳統文化精華,搜集和保存文化、藝術、工藝珍品,根據需要設置“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博物館(陳列室),出版、展示、宣傳“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歷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依法納入“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保護專項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社會各界及海外捐贈、國際組織提供的保護經費等多種渠道籌集。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為“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捐款、贊助。
來源:福建省文化廳 責任編輯:阮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