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 旅游經營 第五章 旅游服務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 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游服務。 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艾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