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家勞務費,指管理中心支付給有關專家的評審費、驗收費、咨詢費、講課費等。
(1)評審費,指支付給專家的項目評審費。采取集中評審的,按照每人每天稅后不高于1000元的標準執行。采取通訊評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評審項目實際情況,參照集中評審的標準酌情降低支付標準。
(2)驗收費,指管理中心統一組織藝術基金項目結項驗收支付給所聘驗收專家的費用,根據專家實際參與驗收工作的時間,按照每人每天稅后不高于1000元的標準執行。
(3)咨詢費,指管理中心因藝術基金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給專家的咨詢費用,按照每人次稅后不高于1000元的標準執行。
(4)講課費,指管理中心聘請專家講課所支付的費用,按照每半天稅后不高于3000元的標準執行。
(三)專項審計費,指對藝術基金項目進行中期或結項專項審計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書所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導價。
(四)委托驗收費,指管理中心委托社會組織或相關機構組織藝術基金項目結項驗收所支付的費用,按照每個項目5000-10000元的標準執行。
(五)信息管理系統開發與運行維護費,指藝術基金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方面發生的費用,按照信息系統開發采購所確定價格和有關運行維護協議(合同)執行。
(六)租賃費,指租用辦公用房、網絡及其他辦公設備等方面的費用,按照所簽協議(合同)執行。
(七)宣傳費,指藝術基金宣傳工作支出。
(八)其他與藝術基金管理有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六條 藝術基金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藝術基金組織管理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統一規定。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開支標準,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 藝術基金支出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結轉結余和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藝術基金年度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定向捐贈的年度收支余額應當單獨核算,應當繼續用于下年度項目資助。
第二十條 藝術基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林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