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歷史風貌保護條例(草案)》昨日初審,鼓勵歷史風貌建筑對外開放
個人可推薦申請歷史風貌建筑
《條例》通過后,將有更多的歷史風貌建筑得到認定和保護。(資料圖片)
昨日下午,廈門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廈門經濟特區歷史風貌保護條例(草案)》提交會議初審,廈門市規劃委主任趙燕菁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了《條例(草案)》說明。
個人可申請風貌建筑認定
趙燕菁介紹,經過兩年的立法準備工作,今年7月9日,廈門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了《廈門經濟特區歷史風貌保護條例(草案)》。
廈門的歷史風貌資源主要形式還是以中山路舊城片區為代表的歷史風貌街區、以翔安呂塘村古村落為代表的村落以及歷史風貌建筑為主,因此《條例(草案)》將“歷史風貌”的范疇界定為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區,將歷史風貌街區、歷史風貌村落的概念統一為歷史風貌區。
趙燕菁說,目前廈門市歷史風貌建筑的確定方式以政府主導,自上而下普查確認為主,一方面缺乏申請或推薦的途徑,另一方面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存在尚未認定但存在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筑面臨損毀、拆除急需快速認定保護的情況。
因此《條例(草案)》對歷史風貌保護項目的認定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旨在建立以常規普查和申請推薦相結合、快速認定為補充的認定方法。今后,個人對于符合歷史風貌規定的建筑也可以進行推薦或直接提出申請。
鼓勵開發和利用風貌建筑
趙燕菁介紹,《條例(草案)》從突出保護重點、提高審批效率、鼓勵合理使用出發,對建筑實施分類保護,分別提出保護要求。對歷史風貌建筑而言,重點保護建筑的風貌特色部分。對歷史風貌區而言,重點保護整體的空間格局、街巷肌理、歷史環境要素等,允許適當的建設活動及改造更新工程。
根據以往的保護思路,以及其他城市歷史風貌相關法規中的規定,對歷史建筑或歷史風貌區的建筑使用性質、功能變更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但通過調研發現,因建筑缺乏使用,大規模空置導致對歷史風貌的破壞問題十分嚴重。因此《條例(草案)》明確鼓勵對歷史風貌合理利用,如鼓勵歷史風貌建筑對公眾開放、以負面清單規定的形式允許歷史風貌建筑功能變更、支持歷史風貌區合理改造、鼓勵對歷史村落的產業引導等。比如鼓浪嶼的海天堂構修復后,又進行了很好的商業開發利用。
風貌區內建筑色彩要控制
廈門市人大城建環資委主任委員邊經衛,代表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對《條例(草案)》的初審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邊經衛表示,《條例(草案)》基本可行,但有一些地方建議修改。比如對歷史風貌的認定,邊經衛認為,符合歷史風貌規定的但已經滅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復重建的,經認定也應可以作為歷史風貌建筑。
原《條例(草案)》規定,歷史風貌建筑的認定,建筑年限必須超過30年以上,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審議認為,考慮到一些不足30年的個別建筑已經呈現出相當的藝術價值,因此建議條例補充條款,“建成不滿30年,但經專委會論證認定具有保護價值的,也可確定為歷史風貌建筑”。
另外,對于歷史風貌區的保護,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建議,“歷史風貌區建設控制范圍內開展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建筑高度和建筑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求,與周邊景觀相協調,嚴格保護相應的景觀視廊,不得對歷史風貌區整體空間形態與景觀環境構成破壞性影響。”。
同時,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建議,相關部門在審議歷史風貌申請時,應有時限,建議增加“歷史風貌保護部門應當在10日內予以答復”。
破壞歷史風貌最高罰8萬
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建議《條例》應對破壞歷史風貌的行為加以懲處,以震懾違法行為當事人,建議,對遷移舊址、遺址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破壞歷史風貌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并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對未將歷史風貌建筑修繕方案報批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東南早報 責任編輯:林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