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祭奠權糾紛時,應充分尊重死者生前意愿。
活著的人相親相愛,才是對逝者最大的告慰。
喪屬在領取撫恤金等時必須提供“火化證”。如喪屬之間關系緊張,持有“火化證”的一方才有權領取撫恤金等,無證方則喪失領取的權利。死者“火化證”歸屬不明,由此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而“祭奠權”又恰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盲點,如何處理這個問題需要冷靜對待。法律界人士指出,妥善處理祭奠權,才能傳承中國優秀傳統文化。
祭奠權之爭:生者相爭 死者難安
清明期間,是人們祭奠逝去的親人、寄托哀思的日子。然而,祭奠親人有時也會引發糾紛。
骨灰權:骨灰“所有權”不明 每年有上百起糾紛
一個骨灰盒只能辦一本《骨灰證》,憑證領骨灰,如喪屬之間關系緊張,持有《骨灰證》的一方可能會拒絕其他人參加祭祀。骨灰“所有權”不明,由此引發的糾紛泉州每年有上百起。
在泉州一陵園的骨灰樓,一個50多歲的婦女拿出身份證明,要祭祀父母。工作人員告訴她,骨灰必須憑《骨灰證》領取。然而,因為姐弟不和,她無法取得擁有父母《骨灰證》的弟弟同意。“我已通過身份證明證實我是他們的女兒,為什么我不能領取?”這位婦女深感不解。
“這并不是我們有意刁難她。”該陵園工作人員說,曾有喪屬憑身份證取出骨灰祭祀,或將骨灰拿走,結果引起《骨灰證》持有人不滿,引發不少糾紛。上回,有一位喪屬憑身份證取出骨灰祭祀父母后,引起持有《骨灰證》的哥哥不滿,認為弟弟擺放骨灰盒的位置“破壞風水”。“因此,只能憑《骨灰證》領骨灰。”
墓碑署名權:墓碑未刻名 哥訴弟討回“祭奠權”
墓碑署名權: 墓碑未刻名 哥訴弟討回“祭奠權”
早年間,胡氏兄弟因為分家問題不睦,平日里很少來往。2010年,父親去世,4年后,母親去世。胡氏兄弟雖然有嫌隙,仍一起為父母辦了風光的葬禮,并將二老合葬。按照當地習俗,父母一方去世時,先不立墓碑,待另一位老人去世合葬后再立墓碑。但因為胡氏兄弟少有聯絡,立碑一事便被擱置。
2014年清明,前來上墳的哥哥胡強發現父母的墳前有了墓碑,仔細一瞧,胡強發現墓碑上面只有弟弟胡新的名字,胡強大為惱火,立即找到弟弟質問此事。
胡新的回答是,自己花錢表孝心,沒必要通知別人,更沒必要署上其他人的名字。
胡強認為弟弟這一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權”,于是將其告到北京市房山法院,要求重新立碑。因為自己是長子,自己的名字要刻在弟弟的名字前。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我國傳統的殯葬禮儀,一般情況下死者的墓碑應當由其后輩直系子孫及其配偶敬立,以體現后人對逝者的孝道和追思。本案原、被告是親兄弟,應平等享有對逝去長輩盡孝和悼念的權利,均可列名于父母的墓碑上,弟弟未與哥哥商量,擅自為父母立碑且未將哥哥姓名刻上,侵害了胡強的合法權利。
最終,法院判令依據墓地現有墓碑的樣式、規格和墓主姓名,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兄弟兩人平攤費用,為父母墓地重立墓碑,重立的墓碑上應當鐫刻上胡強的姓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尸體火化權:老人遺體冷凍近半年
老曾(化名)是廈門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的員工,2015年7月的一天,他上班時救火不幸遇難。
老曾死后,他的兒子小曾(化名)取得警方出具證明后始終未辦理火化。2015年12月31日,老曾的大哥持醫院和警方出具的相關證明辦理火化事宜。去年1月,他辦理了骨灰寄存手續,將老曾的骨灰存放于殯儀中心。
去世的老曾有了歸處后,小曾卻以大伯未經自己允許火化亡父,讓自己無法祭奠為由將大伯和殯儀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伯父和殯儀中心立即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歸還骨灰,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等。
廈門思明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喪事承辦人”,小曾作為逝者的兒子,卻無正當理由長期拖延辦理遺體的火化事宜,在此情形下,他的伯父以逝者長兄身份妥善承辦喪事,不僅符合《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亦符合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
因此,法院認定小曾的大伯父及殯儀中心并未侵犯小曾的祭奠權利,一審判決駁回小曾的訴訟請求。小曾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解讀祭奠權:保護近親屬的精神利益
近年來,祭奠權糾紛時有發生。祭奠權之所以會發生糾紛,其實就是家庭內部矛盾糾紛的延續,根據媒體公開報道的祭奠權糾紛案件,此前都有婚姻家庭矛盾埋下了伏筆。那么,法律上如何看祭奠權?
祭奠權是一種民事權利
祭奠是人類共同具有的、為表達對逝去親人的哀思和懷念之情而舉行的活動。祭奠作為一種情感的寄托方式,已經成為世界各個國家、各個民族之間普遍存在的風俗習慣。
祭奠權正是基于人內心的這種精神利益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根據范圍的不同,它也可以分為廣義上的祭奠權和狹義的祭奠權。廣義的祭奠權包括個人、法人和其他團體舉行祭奠活動的權利,如國家對遇難人士的哀悼、某個機關到烈士陵園掃墓等等。狹義的祭奠權僅指自然人為親人祭奠的權利,通常所言的祭奠權僅指狹義的祭奠權。
祭奠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一般人格權,它基于近親屬的身份關系產生,保護的是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利益。但是在現階段,我國在法律上對祭奠權糾紛的處理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從其本身的特質和內涵來看,公民對已經去世的親屬表示祭奠,體現了社會基本道德倫理觀念,是人們在長期的實踐中所形成的內心確認和行為認同,它符合我國傳統的民事習慣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公民的祭奠活動是《民法通則》中“社會公德”的一項內容。
法院會按照“一般人格權”受理
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祭奠權,直接關系到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以及社會的和諧文明建設,乃至影響社會倫理道德。
由于在我國的民法中并未明確祭奠權這一概念,公民以祭奠權為由起訴時,法院會按照一般人格權,即按《民法通則》中“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以及“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受理。祭奠權涵蓋內容比較豐富,包括親人死亡情況的知情權、安葬權、墓碑署名權、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權等。
親人已故,活著的子女爭奪祭奠權難道只是為了寄托哀思?泉州資深法官陳先生表示,祭奠權糾紛的背后多涉及利益、財產分配不公,父母偏心引發其他子女不滿。有的當事人在訴訟前就到法院打過官司,有的因為家庭矛盾早已互不往來,形同陌路。當親人去世后,子女一方在處理后事時,便不愿通知另一方,也有家庭成員借祭奠權官司來斗氣。
解決糾紛:需要立法+道德
祭奠權是一種人格權,它不僅體現生者的利益,而且還關乎死者;它不僅是一種法律的制度,更需要道德的調整;它不僅有著權利,同時也聯系著一定的義務。解決糾紛,需要多管齊下。
盡早從立法層面進行完善
在采訪過程中,法律界人士均表示:充分保護公民的祭奠權,應該從立法層面進行盡早完善,直接將祭奠權寫入侵權責任法,讓法律的保護力度更高、更明確。同時,還要加大對祭奠權糾紛典型案例的宣傳,讓群眾廣泛知曉這項民事權利,認識祭奠權糾紛對情感的傷害程度以及如何維護此項權利。最后,建立健全推進家事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最大限度實現家事糾紛事了人和的理想效果,從根源上消除糾紛產生的可能性。
遵循公序良俗解決爭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祭奠權作為一種與死者相關聯、事關倫理、道德性較強的權利,自然更應該受到公序良俗的制約。
福建立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文鋒表示,成為民事權利的祭奠權應當受民事習慣所支配,具備習慣法的一些特征,祭奠權的行使不能違反一般人內心基于公序良俗的判斷,行為人應當以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權利行使的基本準則。
充分尊重死者生前意愿
實踐中,死者生前訂立遺囑的現象并不少見,遺囑除了對財產進行分配外,還有對“身后事”的安排。對于這種特殊遺囑效力的處理,在行使祭奠權的時候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保護近親屬的相關祭奠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尊重死者的意愿。
泉州資深法官陳先生表示,雖然祭奠權并非法定的民事權利,但祭奠權是一種親屬之間的民事權利,屬于公序良俗。出于對其他親屬精神利益的保護,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會圍繞它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酌情予以考慮和照顧,給予部分精神損害賠償。“但我們也不得不考慮到老人的生前遺愿,首先要尊重逝者的想法。”
“當死者生前已經對自己死亡時近親屬的祭奠權行使作出安排時,應當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祭奠權的行使應該按照遺囑的規定。”攜晟律師事務所律師莊昶光認為,祭奠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人格權,雖然保護的是死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但這種人格利益產生的原因是基于近親屬身份關系,盡管死者的利益不為法律所保護,但祭奠行為仍然涉及公眾對死者的評價,某種意義上可以被視為生者的一種“期待利益”。因此,祭奠權的行使應當尊重死者的意愿,只要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死者的意愿就應該得到執行,這樣有益于社會的穩定。
死者親屬共同協商解決
一般情況下,死者近親屬為數人。如此一來,數個近親屬就共同享有對死者寄托哀思的相關權利,所以,祭奠權是一種“準共有”的人格權,而且不存在份額,是一種共同共有。由于侵犯祭奠權的行為一般發生在近親屬之間,故實際上涉及這個“準共有”的權利如何行使的問題。
“數個近親屬應該遵循共同協商的原則,即近親屬之間,應當在善良的心態下,出于對死者進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協商祭奠權的行使。”北京贏科(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宏陽認為,祭奠權是一種準共有的人格權,并且是共同共有,所以,數個共有人之間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但考慮到數個近親屬與死者之間的親疏遠近,可以參照我國繼承法對于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即將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權利人,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的權利人。共同協商的原則是指同一順序的近親屬應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個近親屬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具體確定;此外,如果存在第一順序的近親屬,則第二順序近親屬無權參與協商,只有在第一順序近親屬不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由第二順序的近親屬共同協商。
黃宏陽同時指出,祭奠權沒有對應的具體法定義務,即祭奠權不因沒有履行某種義務而喪失。但是,該權利的行使會因為道德義務的不積極履行或遲延履行而受到一定限制。因此,這種限制并不是對祭奠權的限制,而是對祭奠權行使方式的一種限制。
相親相愛 才是對逝者的告慰
隨著經濟的轉型、社會價值觀和道德觀的不斷變化、公民權利意識的加強,進入21世紀以來,與祭奠相關的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這類新型案件給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雖然祭奠權益糾紛的可訴性已為法院普遍接受,但因目前關于祭奠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從而造成了案件審理上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祭奠權是一種人格權,保護人的精神利益,與財產幾乎沒有關聯。但在現實的糾紛中,背后往往牽涉到財產利益。活著的人在處理糾紛時,應該充分尊重死者,這是祭奠權的基礎。活著的人相親相愛,才是對逝者最大的告慰。
來源:泉州晚報 責任編輯:林思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