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省直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帶動戰略,健全完善福建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評選認定工作機制,根據全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部署,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 《福建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評選認定辦法 (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福建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5月8日
福建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評選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要求,著力實施重大項目帶動戰略,打造文化品牌,做大做強文化產業,提升我省文化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2012年至2016年,每年評選認定福建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重點支持文化創意、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演藝娛樂、文化旅游、工藝美術、新興產業等重大項目。
第三條 在福建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財務制度、納入福建省文化產業單位名錄的文化企業可申報福建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有關文化產業行政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可推薦項目申報。
第四條 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的評選認定工作在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成立由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改委、財政廳、文化廳、商務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統計局、旅游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評選認定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十大重點項目的申報、初審、專家評選、實地考察、項目公示和認定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十大重點項目的申報、評選、認定等工作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支持做大龍頭企業,打造文化品牌,發揮重點項目帶動作用的原則。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項目符合法律法規,體現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及相關政策導向,具有鮮明的地方文化特色,對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顯著的引導促進作用。
第七條 項目內容原創性顯著,文化內容充實,創意新穎,知識產權明晰。
第八條 項目投資總量大,帶動性強,能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效拉動就業,較大幅度提升區域文化影響力和品牌知名度。
第九條 項目應是年度新建項目或續建項目。新建項目要求項目主體、資金落實,可行性報告科學完整,投資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 (或土地審批)、環境評價、節能審查等主要環節審批手續基本完成,開工進度計劃安排明確。續建項目要求前期實施 (開工)已經取得較好進展,項目續建理由充分,手續齊全,資金到位。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十條 項目申報
申報認定時間:上年度末申報次年重點項目,當年度第一季度完成評選認定。
申報方式:采用網上申報與提交紙質材料相結合的方式,由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和文化集團,各地 (市)文改辦 (負責組織本轄區內企業)推薦申報。
(一)申報企業可登陸福建文化產業網下載項目申報通知、《重點項目申報表》等相關材料。
(二)推薦單位可登陸福建文化產業項目跟蹤管理信息服務系統,將 《重點項目申報表》連同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加蓋公章,報省文改辦。包括:規劃許可、土地預審(或土地審批)、立項材料、項目可行性報告和項目預期收益分析報告、環境評價等材料。
(三)推薦單位對材料進行嚴格審核,確保真實完整有效。重點對項目申報企業的資信資質、項目建設可行性、行政許可手續合規性等方面進行預審查。
第十一條 項目評選
(一)建立專家庫 (專家由行業主管部門、高校、科研單位等推薦),適時動態更新,隨機抽取5—9名專家開展項目評選工作,由專家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1. 對申報單位文化產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核;
2. 對申報單位近2年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
3. 對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范圍,是否符合福建文化產業政策、項目可行性實施計劃及準備情況、項目投資概算、自籌資金情況、地方財政投入等情況進行審核;
4. 對申報項目在同行業內競爭力、創新性、帶動力、發展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進行評估。
(二)組織專家實地考察初選列入的項目單位,核實項目單位的經營狀況及項目建設情況。
(三)專家對申報項目提出本人評選論證推薦意見,存在下列情況的,不列入重點項目:
1. 違反有關政策法規,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2. 在項目建設中存在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毀壞古跡和歷史記憶現象,對當地文化資源、自然生態和鄉村原始風貌造成破壞或潛在危害的;
3. 濫用、歪曲文化遺產,造成文化遺產庸俗化、功利化,產生不良影響的;項目內容嚴重不實的;
4. 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的;項目建設引起較大社會爭議的;以文化產業名義立項,但實際或主要從事房地產或者其他商業開發的;
5. 項目占地面積較大,集約節約水平低,預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不明朗的。
第十二條 項目公示。在福建文化產業網,對評選項目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情況報評選認定工作小組確定。
第十三條 項目認定。經評選認定工作小組確定的推薦項目報省委宣傳部部務會研究后,上報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發文。第四章 項目支持
第十四條 將福建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納入福建文化產業項目跟蹤管理信息服務系統進行統一管理,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五條 被評定為福建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的,根據相關政策在投資融資、稅費優惠、人才培養、技術支撐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組織評選、調整,調整面不低于30%。上年度認定的十大重點項目可繼續參評。項目認定后存在以下情況的,予以調整:
(一)未開工,或開工后無實質性進展的;
(二)改變項目建設內容,與申報批準的項目不符合的;
(三)項目投資未達到要求,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差的。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有以下事實的,將撤銷省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的稱號,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資格、榮譽;
(二)項目涉及環境生態問題,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三)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出現重大法律糾紛;
(四)項目無實質性進展,長期處于停工、半停工狀態;
(五)改變項目立項,實際從事房地產或其他商業開發的;
(六)其它影響文化產業十大重點項目稱號形象的事項。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